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是什么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我们应当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了承包人在承建工程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这种权利制度适用于各类可以以支付一定金额或进行拍卖方式处理的建设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权利的主体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而且承包方所能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也只针对其所承揽建造的建筑工程以及发包方尚未支付完毕的工程价款这两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放弃吗
此乃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的法定权益,承包方可根据相关法规自行决定是否享用,同时亦可依据自身意愿主动放弃。
任何第三者皆不得对此进行干扰或干预;
倘若所放弃的权益是因遭受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所致,则承包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该决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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