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可以追加其他人为被告吗
被告人有权请求法庭增设共同被告的权利。
其一为依据职权主动增设;
其二则是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
至于这些当事人究竟应被视为原告抑或是被告,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定义,因此,被告人申请增加共同被告并不违背程序法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二、被告可以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有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涉及被告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通常分为以下三类具体情况:
首先,对于由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关于死刑判决的一审案件,若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且人民检察院也并没有对判决提出抗诉申请,那么,在相关上诉、抗诉程序与期限结束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需要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批准。
其次,对于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加以核准的死刑案件,若申请人是因故意犯罪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且在死刑缓期执行阶段,相关事实得到了查证确认,符合应执行死刑条件的,则需由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上报和审核批准。
最后,对于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死刑判决的一审案件,若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且人民检察院也并没有对判决提出抗诉申请,那么,在相关上诉、抗诉程序与期限结束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需要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若高级人民法院表示认可该判处的死刑,应当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裁定后,再向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审核批准;
倘若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判处的死刑表示不同意,其将有权提审或退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告可以追加其他人为被告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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