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下两个角度深入剖析:
首先,观察回扣本质特性。这里所探讨的,便是这一回扣究竟源于规范合法的经济交易流程抑或是背离了价值规章制度,擅自提高或者压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当相关雇员在买卖物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擅自调整价格,那么这便构成了一种非法且不真实的经济行为,实际上是打着经济活动的幌子,行着侵占、诈骗公众财产的勾当。在此种情形之下,那些被故意抬高或压低的货款的所有权,理应归属原所有者而非对方,若行为人以回扣的名义非法占有,则应以贪污罪论处。
其次,审视回扣的支付与获取状况。在商业交往中,对方给予的回扣可能是直接支付给个人,亦或是支付给单位。若是支付给个人的,毫无疑问地构成了受贿罪;
然而,如果是支付给单位的,行为人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据为己有,那么就应当以贪污罪来进行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收回扣算受贿罪吗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若国家公务人员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接收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回扣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将被视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此外,若公务人员接受的是所谓的“续费”,且将其据为己有,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收回扣算受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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