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债务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30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8人
专家导读 股权转让后,债务承担者由法律明确。公司债务原则上与股东无关,由公司资产偿还,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新股东接手股权时,需承担公司遗留债务。特定情况下,原股东也需继续承担债务,如一人公司股权转让时,原股东不免责;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对债权人造成损失时,也需负责。
股权转让与债务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一、股权转让债务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关于股权转让之后,应由何者来承担相应的公司债务问题,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原则上讲,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与股东本人无关,其应由公司的资产来进行偿还。

而所有的股东,则仅需按照各自的出资额作为上限,承担起相应的有限责任即可。

因此,在股权转让发生以后,新的股东在接受并接手该股权的同时,也必须要无条件地承担和延续之前公司所遗留下来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原来的股东可能还需要继续承担公司的债务。

例如,当一个一人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原股东并不能因为股权的转移而免去其原本应当承担的债务责任;

又或者是在股权转让之前,原股东曾对债权人造成过损失,那么他们同样需要对这些公司的债务负起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协议能撤销吗

股权转让协议是具有可撤销性的一种法律文书,然而,若欲行使该权利,必须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首先,协议乃是在存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而订立;

其次,协议的签订源于某一方或第三方采取的强制、欺骗等手段的影响;

再者,签署协议之际,一方利用了对方所处困境,缺少明智判断力等特殊情形,并导致协议明显不公。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权转让与债务继承的关系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9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0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股权转让与债务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43****44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5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6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0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8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5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1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5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3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6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0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6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7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6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7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股权继承和赠与适用转让规则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权继承和赠与适用转让规则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股权转让与股权赠与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与股权赠与的区别和联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转让的客体不同。资产转让的客体为资产,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份。
二、来源不同。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
三、交易的主体不同。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犯了股东权利的行为。相应地,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侵犯。
四、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同。一旦转让活动就被认为是资产转让,就应缴纳营业税,而如果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则不需缴纳营业税。
五、获得的权利不同。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六、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9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股权转让的股份转让与股份变更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权转让和股权变更有什么区别 股权转让是股东发生了变更,就是A股东的股份转让给跟公司不相干的人(或者转给了公司里的任何一个股东)。 股权变更是股东没有变动,只是股份发生了转变,假如公司有两个股东,A股东把三分之一的股份转给了B股东,这就是股份发生了变动。 二、股票转让和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1.股权转让与股票转让的区别:股权不同于股票,股权转让不征收流转税,这里对于企业和个人是一样的。 2.企业股权转让,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和涉及的印花税,并入所得额。 3.个人股权转让,按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4.个人转让债券和股票,不是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按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转让债券和股票,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按转让收入减去购入成本和涉及的相关税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分得的股息属于境内上市公司的,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税率20%征收。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公司或境外的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符合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一、企业的融资方式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企业的融资方式按大类来分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二、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区别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券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股权继承和赠与适用转让规则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权继承和赠与适用转让规则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股权转让与法律有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9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第三人履行债权转让与债权转股权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一、第三人履行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转让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有那些呢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二、债权转股权有可操作性吗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探索在新《公司法》颁布前就一直没有停止,特别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现债权转股权,对于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具有现实意义。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购买了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价值10万元的建材。建筑公司因资金紧张局势,迟迟不能支付货款。后经双方协商,约定将建材公司的10万元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享有对建筑公司10万元的股权。在该案中,建材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使企业获得了对建筑公司的股权,与债权迟迟收不回相比,实现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建筑公司通过这次债权转股权,使得自己的负债额度减少,有利于盘活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下,只要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当然,如果公司与债权人串通侵害第三人、国家和社会集体利益的无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0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转让股权与转让公司有什么区别吗?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转让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公司股东变更前的债务与后股东有关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股东变更前的债务与后股东有关系吗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股权转让后,新的股东是否应承担之前的债权债务:如非个人债务,则应该由公司承担,而新的股东自然也无需承担刘律师: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知识——股权转让债务的风险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因此,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笭胆蒂感郦啡垫拾叮浆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如果您需要更专业的解答,请进入首页进行在线律师免费咨询,拨打免费律图网电话。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9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登记中出质人、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关系问题登记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是登记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它只是一个事实行为,是质押合同的履行行为。但这个事实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的。要想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中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关系,必须首先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开立账户和证券托管为基础的各项职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证券法》使用了“职能”一词,而非“职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具有权利的属性是因为,《证券法》规定,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且,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能够办理上市证券的登记与托管。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能够办理上市证券的登记与托管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其他相关服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必须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有关服务申请,否则该申请人就丧失了接受服务的渠道,其合法权利将会受到限制甚至丧失,因此,办理开户、登记、托管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其他相关服务,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基于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职能的理解,就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来说,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及结算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具有法定性的委托关系。一方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接受出质人与质权人合法的登记申请,在这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受托人,受托事项是办理质押登记;另一方面,在没有法律对此委托关系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这种委托关系应适用合同法乃至民法关于的规定。有了这样的认识,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界定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登记中各自的责任就有了比较明确的思路。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就可以很好的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因为证券的无纸化以及证券的集中登记、托管,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保管质物的责任已不是质权人,而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履行其对证券登记资料的善管义务。
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与重组的关系和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合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股权转让违约要继续履行吗,股权转让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权转让违约要继续履行吗,股权转让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股权继承和赠与适用转让规则吗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继承和赠与适用转让规则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主要包括:股东之间的自由转让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
  股权的继承和赠与,均属于转让行为,只不过前者是法律事件,不必经过合意而发生股权转让,而后者是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股权转让。关于股权继承,《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章程可以就股权继承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在继承人为原有公司股东,股权继承不发生任何障碍,因为这并未侵害公司的人合性,等同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在继承人不是公司原有股东的情形下,如果继承人继受股权,就有可能害及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此时,关于股权继承问题,就应当由公司表决是否同意,在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继承人继受原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继承人继受股权,则异议股东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股权,股权变现后,继承人获得股权变现价值,此时,并未损害继承人的财产利益。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继承行为的标的只能是财产权利,自然人的人身权一般不得继承。因此,只要未害及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因继承发生的股权转让应当适用一般股权转让的“同意”规则。由于此种股权移转不涉及买卖,所以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范在这里并不能派上用场。
  容易发生争议的是,股权的变现价值如何确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确定,可以请求中介机构评估或者通过诉讼进行司法评估,应该不存在问题。
  关于股权赠与行为,公司法没有任何规定,但是分析类同,也应当适用股权转让“同意”规则。
  由于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更多的自治空间,因此,关于股权继承、赠与行为公司章程也可以做出更为细致周密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9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0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东变更前的债务与新股东有关系吗,股权转让的要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变更前的债务与新股东有关系吗,股权转让的要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第三人履行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转股权有可操作性吗
[律师回复]
一、第三人履行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转让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有那些呢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二、债权转股权有可操作性吗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探索在新《公司法》颁布前就一直没有停止,特别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现债权转股权,对于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具有现实意义。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购买了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价值10万元的建材。建筑公司因资金紧张局势,迟迟不能支付货款。后经双方协商,约定将建材公司的10万元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享有对建筑公司10万元的股权。在该案中,建材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使企业获得了对建筑公司的股权,与债权迟迟收不回相比,实现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建筑公司通过这次债权转股权,使得自己的负债额度减少,有利于盘活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下,只要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当然,如果公司与债权人串通侵害第三人、国家和社会集体利益的无效。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与债务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 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股权转让与债务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