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去取
在司法进程中,取保候审经常需由被告本人及其近亲,或由被告委托之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对于这类申请,申請人均需向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机构(例如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等)递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同时还须提供合适的担保人选或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而关于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则归属于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机构,他们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谁去搜集证据
在此提醒您,当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期间时,仍然有权依法收集证据,但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并且要无条件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此外,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及管理职责由公安机关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可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同样,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及管理职责由公安机关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谁去取”,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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