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由谁来负责?
在涉及到侵权责任承担方面,被侵权者享有向侵权者提出此请求的权利;
然而针对青少年在校园内的冲突事件,其法定代理人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学校是否需要为此负责则需考虑其是否履行了监护与管理任务。
具体来说:
1.对于年龄尚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除非学校能够出示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了足够的教育与管理职责,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换句话说,此时学校方面有义务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已尽职尽责。若意外事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它教务机构中,亦应如此处理,即便相关教育机构能够自证其已完成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也不能因此而逃避法律责任。2,至于年龄介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未成年人,如若在校期间因人身伤害问题产生纠纷,责任主体便为学校,前提是学校未能完全履行自身监管职责。这意味着,在此类案件中,受害未成年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学校确实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鉴于此类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学校或其他教务机构在其接受教育和日常生活期间,倘若未能尽职尽责地进行教育、管理工作,错失了对其关爱呵护之良机,自然难辞其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小学生在学校相撞怎么承担责任
在校园内,若有学生奔跑嬉戏相撞导致其他同学受伤,那么对受伤害的同学负有监护职责的家长便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倘若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充分履行义务,同样会被判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倘若校方能够提出确凿证据,证明其已竭力尽责地进行了教育和管理工作,那么校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由谁来负责?”,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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