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南通通州区农村宅基地怎样维权
关于通州地区宅基地产生纷争的问题,应由地方政府担负起妥善处理并解决的职责。其中涉及到因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宅基地过程中侵害到邻近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则须将其作为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审查和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对位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有关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越权执行、滥用职权以及非法程序性行为等问题进行严谨的审查和判断。因此,倘若无论从实体处理还是审批程序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发现了违法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甚至要求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开展审批工作。
另一方面,如果土地管理部门评估核准的宅基地属于其他承包者的土地、农民的自留地,且侵犯到了第三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纠纷爆发。在这种情况下,被起诉的人民法院会首先审查原告是否满足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所明确规定的相关条件;其次要深入了解所审批的宅基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易的固有条款等具体事宜;最后,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人民法院将会作出是撤销或是维持相应的审批文件的判决。
再者,若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借用欺诈手段获取建设手续后擅自占地建筑房屋,从而侵犯到集体利益或者邻近权人的权益,以至于引发争议,那同样也需要人民法院的积极维护和公正裁决。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江苏南通通州区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江苏省内,关于农村住房新建的最新政策规定如下:
宅基地的选择位置必须严格遵守城市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以及乡村、集镇的建设规划。
对于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民原有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我们将对其赋予更多关注并加强管理方式,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然后,在规划区域范围内,村民若需要申请使用宅基地时,应当采用预拆迁的方式,以便获得相应补偿与确定性住房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江苏南通通州区农村宅基地怎样维权”,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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