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协议补偿金不发是不是无效
根据竞业协议中的规定,倘若本协议期间内,双方当事人有任何关于经济补偿的特殊约定,那么在此基础上,协议应视为生效。
然而,假如企业未能按照相关约定支付对应的补偿,那么这份协议将被视为无效。若用人单位已经确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但却没有履行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承诺,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不受到此份竞业协议的束缚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协议补偿金算年终奖吗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在辞退雇员的过程中,并不承担向其支付年终奖金的义务。
其次,当企业决定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有必要按照相关程序完成离职手续以及结算薪资。
若在此过程中无任何不当行为的劳动者,则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年终奖金作为企业所提供的一项福利政策,通常情况下并不适用于已被解聘的员工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竞业协议补偿金不发是不是无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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