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明文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接收到有关释放人员的正式通知之后,应严格遵守该法规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期限尽快完成释放人员的所有手续办理。若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明确决定时,也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的相关人员及相关单位。事实上,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案件处理过程通常都会涉及以下关键环节:1.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认真审查之后,觉得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已不再具备继续受到取保候审的必要性,那么他们就有权做出相应的决定,解除了取保候审。2.发布解除取保候审通知:负责做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机构,应该向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及其相关单位发出正式的解除取保候审通知。3.办理释放手续:在接到解除取保候审通知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迅速为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办理释放手续。4.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相关部门必须立即通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及其相关单位,以便让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能够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与工作状态,同时相关单位也能据此调整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管理或处理措施。倘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还需继续接受其他法律程序,例如案件审理、调查等,相关部门则应依法依规地继续推进这些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释放通知后,应当根据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及时办理释放手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已经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二、解除取保候审还有事吗
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事儿了,而是表示负责立案调查的公安机构或检察机关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表明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因此在缺乏额外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将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请注意,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结束。要知道,取保候审期通常只有1年,若届满之后仍然无法找到相关证据以此支持对涉案嫌疑人提起公诉,警方只得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只有当接收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出具的撤案决定书时,这起纠纷才能视为圆满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与第一百零四条的明文规定,一经法院、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确认面临取保候审之人员无罪或无需再扣押监视,便需迅即完成以下诸项流程:首先,必须正式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其次,须向当事人以及相关单位发送解除通知文书;继而,应依法在相应期限内完成释放手续的办理;最后,务必即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以确保他们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与工作秩序。若未来仍需启动法律程序,相关部门亦应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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