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如何终结案件判决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被指控为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在等候审判期间,不至规避或逃离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并保证他们在此期间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取保候审制度通常被应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乃至在部分特定情况下,逮捕发生以前,从司法机关处获得。此举旨在确保持续且公正地履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等环节,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权益。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案件的审理以及裁判往往同取保候审措施的结案紧密关联。一旦涉案事件进入审判环节,法院会依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形进行评定,作出最终的裁判结论。如果判定涉案被告人无罪或者无需承受刑事处罚,那么对应的取保候审措施将会自动终止;反之,倘若判定被告人有罪,则取保候审措施也将立即停止,被告人将依据裁判结果接受相应的刑罚惩罚或是重获自由。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充分听取控诉方和辩护方的观点,其中包括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若辩护律师认为取保候审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将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裁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流程,应严格限定适用逮捕措施,而且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时,必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确保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措施的终结与案件的判决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二、取保候审如何离开居住地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当事人可自由离开居住地。
然而,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未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当案件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裁定后,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做出该项决定的司法机关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手段,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尚未作出之际,能够遵守法院规定并服从于法律的裁决,同时,也提供了必要的自由度,确保没有过于紧迫和过度限制嫌疑人人身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措施与最终案件的判决有着密切关系,如果被告被宣布无罪或者判决不必服刑,那么取保候审的阶段将告一段落;如若被告确实有罪,那么取保候审将转化为正式的刑罚执行。在此过程中,法院将细致全面地考虑双方的立场,尤其尊重律师的辩护观点,努力确保审判程序的公平、正义以及透明。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保护,规定在逮捕未成年人之前,必须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看法,这充分彰显出我们对于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格外关切及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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