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否还能收监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明文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的时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倘若在此期间,经查证发现并不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是取保候审的时限已达上限,理应立即解除对行为人的取保候审措施。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取保候审的决定被取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需要再度面临其他法律程序,其中包括了可能的收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取保候审被解除之后的具体法律后果,包括是否会被收监。因此,是否会被收监还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定而定。若案件仍将继续进行审判环节,被告人则有可能无需被收监,而是继续接受审判;反之,若案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也有可能无需被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取保候审并不完全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相关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具有诸如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力对其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期满或者刑事案件调查结果表明无需对被告人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之际,即应当解除该项强制约束措施。然而,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其本人是否需要再次服刑(收监),则与其案件进程及最终司法判决紧密相连: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可疑行为且案件仍未告结,那么他们很有可能不会立即获释;反之,若案件已经处理完毕,或者其没有违法行为使得案件无法继续,也不排除最后不进行拘留甚至释放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具体的法律后果,我们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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