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若自然人于刑事诉讼过程中遭受拘留措施,然而在经历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等程序后,又发现其拘留期限已超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界限,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涉案者便具备资格要求国家给予相应的赔偿。由此可见,当刑事拘留行为满足以上述情况之一,即拘留期限超越法定时限,并且随后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决定,那么相关当事人即可依法依规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拘留有无犯罪证明
刑事拘留与犯罪记录并非同等概念。前者为警方针对涉案嫌疑人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却不能代表被拘留之人必定犯下重罪。仅当在法院作出了有罪裁决之后,才能使得相应个体拥有犯罪记录的记载。因此,倘若在遭受了刑事拘留而最终没有被判定有罪的情况下,个人是无需提供犯罪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倘若某个自然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承受的是拘留这样一个强制性手段,然而在这之后,尽管经历了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一系列程序环节,但后来发现其实际受拘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法律界限,那么面对如此状况,该涉案人士便有资格向国家请求给予相应的赔偿。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刑事拘留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的任何一项,也就是说,拘留时间越过了法定限制,并且随后作出了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结论,那么相关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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