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彩礼并不被视为夫妻间共享之财产。彩礼乃是男方遵循当地传统习俗,在婚姻宣告成立前向女方赠予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此表达出对这段婚姻坚定不移的决心和诚挚的愿望。因此,彩礼应归属女方所有,不应列入夫妻共有财产之中。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契约中明确指定仅归于单方的财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若当事人提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支付的彩礼,且经查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1)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2)虽然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生活陷入困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是夫妻共有财产么
订婚礼物并非属于夫妇俩所拥有的共同财富。每一个订婚礼物都可以被看做是女性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或者更进一步地说,它实际上是该位女性的父母所拥有的财产。只有在婚后,从两人共同生活中所获取来的收入才能组成夫妻二人的共同财富,然而,这些订婚礼物通常都是婚前收到的财产。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婚前获得并且在赠予合约中明确表示仅归属于该配偶的任何财产,都将被视为属于个人财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常情况下,彩礼并不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反而更倾向于被视作男性在结婚前向女方赠送的礼物,借此来表达他对于婚姻的坚定信念与美好期待。在司法实践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彩礼理应归属女方所有,并不将其列入婚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围之内。然而,如果满足特定的条件,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例如未能顺利完成结婚登记手续、未曾共同生活过或者因为支付彩礼而导致支付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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