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能代位两次吗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地说,是的,代位权确实允许在设立了特定的前提条件之下,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转移到次债务人身上去行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权力仅仅存在于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并不涉及到次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债权关系。换句话说,次债务人对于其他当事人所持有的债权,并不能作为其拒绝履行或者转移债务偿还责任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诉讼第四方如何参与诉讼
对于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来说,是指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进行主张;
然而,若第四人为债务人之债务人,则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亦有权向第四人提出代位权的请求。当债务人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未行使自身享有的债权或与此相关联的从权利,进而对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实现产生不良影响时,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对相对当事人所拥有的相应权利,但需注意此类权利若是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针对代位权这一制度而言,它存在着一定的前提条件。当这些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时,允许债权人将其权利直接转移到第二顺位的债务人手中进行执行。但是,请注意,这种权益仅仅存在于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而不会对次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债权关系产生任何直接的影响。那么,基于以上解释,次债务人完全有理由并且无须因为上述原因而拒绝履行或者转让债务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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