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存在两种情况:即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直接予以指定。若当事人自愿通过协商方式设定举证期限,则视为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确认方可实行;而法院所指定的举证期限,其最短时限不得低于30个自然日,且从当事人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以及应诉通知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在法院发放受理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的同一时间内,也需要向当事人同步传达举证通知书,其中将详细明确指定的举证期限。倘若当事人觉得有必要通过协议约定举证期限,那么他们完全有权利这么做,并且在得到法院授权的前提下,协议中的举证期限甚至可以缩短至30个自然日以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二、民诉法关于保全到期债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首先是代位权制度,即当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
其次是撤销权制度,该制度具体包括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如若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从而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第二,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且此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同时受让人明知此情;
第三,若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尚未到期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同样会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第四,若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也将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最后,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并因此给债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则债权人亦可据此提起撤销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商定或是由法庭予以指定。若选择自行约定举证期限,则须报请法院批准后方能生效;而法庭所指定的期限则不得少于30日,自原告或者被告收到法院签发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应诉通知书次日起算。同时,法院应当在向原告及被告发放案件受理与应诉通知书的过程中,同步发送举证通知,详细注明举证期限要求。如有必要,当事人亦可自主达成关于举证期限的书面志愿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并确认,且其期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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