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担负什么责任和义务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被判定有罪的嫌疑者或被告可以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或是由第三方人士担保的方式来争取到短暂的自由,然而在此期间他们也必须严格遵循特定的条件,不得轻易触犯任何法律规定。而这种情况下,他们所需要承担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
首先是要严守法律的规定,以确保自己始终在合法的范围内活动,不能私自脱离居住地点或司法部门指定的区域;
其次是保持与所有相关部门的紧密沟通,确保他们的联系方式始终畅通无阻,以便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讯;
再者就是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以确保案件的公平性;
最后,他们还需避免从事任何可能会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会不会受到牵连
在取保候审的程序中,作为担保人的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风险。若被担保的人员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而您对此知情却未能履行应尽的保证义务,那么您将面临罚款的惩罚。
此外,如果被担保者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条款的规定,且您没有立即向执行机构报告此事,情节严重者,您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请您务必认真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障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正与权威,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的特定阶段,被指控为罪犯的个人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寻求第三方保证,从而获取暂时性的自由。尽管如此,他们仍然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条件,例如:绝对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离开特定的受限制区域;必须保持与相关执法机构以及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良好沟通,以便随时接受传唤;严禁销毁、修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同时也不能对证人进行恐吓或者威胁;任何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均应避免。上述这些责任和义务,旨在以确保刑事案件能够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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