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离婚有冷静期吗
在民政部门进行的离婚程序中,设置了一定的冷静期。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从婚姻登记机构接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算起,若在此期间的任意三十日之内,任何一方当事人若是不愿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皆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这三十日的期限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须亲自回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发给离婚证书;如果未能按期前往办理,则视同为撤销该次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民政局离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吗
若欲在民政部门申请离婚,依法应接受为期一个月之冷静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国协议离婚流程规定中新增了三十日的冷静期。自该日期起算满三十日后,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领取离婚证书。如未能在此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则将视作取消离婚登记申请,相关事项亦须遵循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及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国家的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事务之际,设立了一个名为“离婚冷静期”的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自双方提出离婚申请之日起,任何一方在接下来的30天内若产生后悔之意,皆有权利向该机构撤回其离婚申请。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此期间内,双方必须亲自返回该机构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否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撤回申请的权利。此项举措的初衷在于为夫妻双方提供更为充足的时间来冷静地审慎思考,从而降低因一时冲动而做出错误决定的可能性,以达到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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