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提供了相应的缓刑建议,然而,人民法院有权做出最终判决。并不是说,所有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就必须遵循或接受。只有在针对案件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真实可靠且充实有力,指控罪名精准无误,以及量刑建议恰如其分等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应该予以采纳。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检察院建议量刑可不建议吗
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非无法改变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被任意修改。量刑建议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或终结权利的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可采纳并适用量刑建议,也有权予以拒绝。尽管如此,量刑建议毕竟是由检察机关基于严谨的证据和事实基础上提出的,因此,不可轻易地进行更改,其本身便携带了一定程度的权威性及公信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提出缓期执行建议的权限,然而法院作为独立审判机构拥有最终裁判权力。在此过程中,法院并无义务采纳检方提出的所有量刑建议,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指控罪名以及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后方可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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