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对于已经入狱的处于履行刑事惩罚期间的罪犯,如果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管理规范,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展现出真诚悔过之意,甚至有立功的良好表现,即可申请进行刑期的减免处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已将其受贿所得赃款全数退还,这也只能被视作具备悔过表现中的一种,实际上,能否得到减刑,还需要从全方位、多角度地考量犯罪分子的各种行为和表现,包括他的悔罪心态、立功表现以及对社会带来的潜在威胁等方面因素。如若犯罪分子能在此期间确实展示出相应法令所提及的悔过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根据法条规定,那么依照法律程序,他们便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刑期减免。然而,减刑与否终究还是要以法院的实际审理情况为准,因此我们无法作出一个确定性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受贿罪赃款和罚金区别
赃款之认定,乃针对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所获取的所有财产;而赃物的处置情形则有以下几种情况: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赃款、赃物,均应依法予以全部追缴或责成退赔;
其次,若该等赃款、赃物系属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则应立即归还给其本人。
再看罚金,它的执行方式是施加于犯罪分子特定金额的经济处罚以此来惩罚他们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文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人如能秉持守法精神,认真改造生活作息,甚至有显著的立功表现,例如退还违法所得赃物等,均可视情形向司法机关提交减刑申请。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虽然退还受贿赃款可以作为一种悔罪表现,但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需要全面考虑到犯罪者的各类行为表现,作出公正和充分的评估。尤其在减刑申请方面,如果有明确法律依据支持此类行为者符合减刑条件的话,将依法予以审理;但是,最终裁决结果仍需由审判机关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故而并不能确定减刑申请必然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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