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农田申请宅基地手续
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大致如下:
首先由申请人向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然后将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核实审批;接着,申请人需要递交彻底举证实物、明确登记理由等相关材料作为支持;紧接着进入实地勘察与测量阶段;
最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若认定符合各项规定,则会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予以确认。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
依据需求评估,县级及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明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以及禁止开垦区等多个区域范畴;而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面,则需进一步根据土地使用条件,明确每一块特定土地的具体用途定位。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获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主要涵盖以下步骤:首先需要向所在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并将其报备至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及审批;其次需准备完备的相应证明文件,以便在后续环节中提交;然后对申请宅基地的区域进行实际勘查与精准测量;最后由土地管理机构进行严格审核,确认申请者满足所有要求后,方能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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