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暴力)是指在校内任何场所,无论是上课期间或是放学途中,甚至是学校举办的教育活动过程中,由教师、学生或者校外人员故意滥用言语、肢体力量、网络技术以及各类工具器械等,对教师与学生的身心健康、名誉声望、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等方面进行的严重侵犯行为。因此,由辱骂和语言攻击等方式构成的行为,也应被视为校园霸凌(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辱骂他人的治安处罚哪条
在行为性质严重且涉及到对他人名誉侵害时,施加者将可能面临来自治安部门的行政处罚,通常包括为期5天以内的行政拘留以及相应罚金的处罚。而当某人实施了以下任何一种不当行为时,其将会被处以包括5日以下拘留或处以总价值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罚款;违法者若情节较为恶劣,将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且可以同时伴随着最高至500元的罚款处罚:
(1)通过写恐吓信件,或是采用其他可能危及他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手段对他人进行威胁;
(2)公开场合中对他人进行无理羞辱和诽谤,恶意编织事实;
(3)编造谎言,有意污蔑他人,试图引导他人走向刑事司法程序或接受相关的治安管理处分;
(4)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据提供者及其家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乃至打击报复;
(5)频繁地发送包含色情、侮辱性、恐吓性等内容的信息,从而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扰乱;
(6)未经许可,私自监视、拍摄、偷听、传播他人的个人隐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校园霸凌(亦即暴力行为)主要指在校期间所发生的各类事件,无论是在正式课程、放学后、或是参与校园活动时都有可能出现其主要形式表现为教师、学生甚至是校外人士针对其他师生的身心健康、荣誉声誉、个人权益以及财产安全等方面实施的严重侵害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言语侮辱、恶意诽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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