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甩出车外死亡是否能作为第三者
需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判断。若事故发生之际,车上乘客在遭受意外后未能再次接触所乘坐之车辆并因此身亡或受伤,那么他们应被视为"车上人员";
然而,如果车上人员在脱离所乘坐车辆的承载空间之后,却遭到了该车辆的拖曳、碰撞或者碾压,从而导致了死亡或伤害,那么他们就应该被归类为"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关于此份交通事故辩护词,我们的主要著眼点将集中在被告人陈某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意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他积极反思和进行自首的态度等多个层面,期望以此为切入点寻求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在这次案件中,被告陈某完全有机会选择逃避责任或避重就轻,然而他在意识到自身过错之后,不但没有掩饰隐瞒,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全部事实真相,这充分表现出他愿意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的诚意。因此,我们建议审判方能给予他适当的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不同的客观情况会直接影响到对于事件性质的判定例如,倘若遭到事故之后,乘客没有再次接触到与其乘坐的车辆,并且因此而导致了伤害或者是丧生,那么该乘客应当被认可为“车上人员”然而,如果在乘客成功脱离车辆之后,由于车辆拖行、发生碰撞或是遭到了碾压而产生了人员伤亡的后果,那么这个时候就应该将该乘客归类为“第三者”因此,要正确进行判断的关键因素就在于乘客在事故过后是否曾经再度与他们之前所乘坐的那辆车产生过接触,同时也要考虑到双方接触的起因和最终的结果状况等多个方面上述信息均在200个汉字以内的篇幅之内表达完成,并且最大程度地保留了原始文本所传达出来的重要信息和缜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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