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移财产的时间怎么界定
法院对财产转移时间的判定通常是根据短期内发生的巨额资金流动来界定,这种资金流动相较于离婚前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举例来说:针对银行存款方面的财产转移行为,其界定标准如下所示:1、短期内发生的大量资金流动。2、这些资金的流动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3、这部分大量资金的流动与离婚前的银行流水记录对比存在明显的异常现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二、转移财产最好的方法是哪种
第一种是普遍的普通债务人的资产转移行为,体现在在原本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产生约束效应之后,隐藏、移转、销售、毁坏或恶意无偿出售资产,或者是以极不公平的价格进行货物交易,同时放弃已经到期的债权,甚至是采取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当措施,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无法有效开展工作。
此外,也可能存在隐藏、转移、毁损或者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已经授权给人民法院担保的资产等不良情形。
此外,还存在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以及明明具备偿还能力却拒不遵循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之义务的诸多现象。
另一种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行为,具体体现为:
首先,在没有经过配偶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他人名下,或者是用他人名义购置房产,又或者是将同居期间直至结婚前所付出的双方资金购置的房产记在某一人的名下等等。
其次,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将夫妻的共同财产悄然转入本人并不知晓的银行账户名下。
再者,违规在外面将夫妻共持股本转让给其他人,并通过巧妙手段使自己得以成为匿名股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在法庭判决中,对于财产转移时间的认定通常依赖于短时期内所发生的大规模资金变动,与离婚前相比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对涉及银行存款等资产形式的财产转移作案手法,法院的判断标准主要集中在短时间内出现的巨额资金流动。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资金流动鲜少有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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