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做取保候审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力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慎重考虑后确定是否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手段,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同样拥有决定是否适用该措施的权力。这一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倡导的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做取保候审条件是哪些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予以取保候审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被指控罪名可能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若将其收监,有可能导致社会风险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种情形是,对于某些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难以自理以及妊娠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如果进行收押,也很容易产生相关的社会危害性;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当侦查机关所羁押的期限已经接近期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做取保候审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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