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与员工薪资乃两种不同范畴之概念。所谓薪资,系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务所获取之以货币形式表现之报酬,其性质通常被认定为等价交换原则之体现。
然而,经济补偿金则属于当劳动者在非过错情况下被解雇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所享有的额外补偿,其具体金额需依据劳动者离任前十二个月内所得薪酬的平均数额予以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是应发还是实发
经济补偿金之计取依据为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非实际发放数额。
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最近一年十二个月份内所取得的平均工资水平未能达到该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将按照此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反之,若其工作期限不足一年十二个月,则应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所对应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因此,准确而言,我们所谈论的均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量。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是工资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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