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是否必须签署协议,这取决于实际状况。对于在特定条件下,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不起诉”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曾经因犯罪而受到司法机构处理;
(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认为该案件并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四)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发现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或者存在前罪未如实交代的情况;
(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被设定为进行社会公益服务考验的犯罪嫌疑人,若未能在法院设定的期限内完成社会公益服务,或者存在虚假报告、故意不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等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二、轻伤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致使受害人轻伤的事件可依法交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是由当事人自行发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出现故意伤害行为时,必须达到至少导致轻伤级别以上的身体损害结果,方能据此确立故意伤害罪并予以法律惩罚。轻伤是一种有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各类外界因素影响人的机体,进而造成组织、器官结构发生一定程度损伤或局部功能受损,但又未达到重伤程度同时亦非轻微伤害的生命健康危害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轻伤案件谅解后到检察院要不要签认罪认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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