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违反此法案之规定,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和损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2.如果生产出的产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明智地知道所售商品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但仍然进行销售,那么作为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之外,还可以有权利以支付价款十倍的方式要求生产商或者销售方进行额外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第七十五是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发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存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下,除了按照该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之外,还有下列几种情况需要做进一步处理:
首先,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管辖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实行的罚款将会处于他们在上一个年度里从所在单位所获得的收入1倍到10倍之间,其次,如果出现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和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等情况,那么本条的规定将不会适用。
然而,若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列出的情节,则无需遵循上述规定进行仅针对责任人的罚款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如果商家因违规行为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生命危险或者财产损失,那么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此外,如果食品未能满足相关的安全标准,或者商家在明知道产品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那么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之外,还享有向生产商或者销售方索取价款十倍的额外赔偿的权利。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确保我们所食用的食品是安全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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