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允许我阐明,若在婚姻缔结之前,一方的父母已经全额出资购房且房产以出资方子女名义登记,那么该房屋便可被视为合法有效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关于父母在婚前支付房屋首付的情况,如果该房产是以出资方子女名义登记,并且婚后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房贷的話,当面临离婚问题时,法律通常会判定该房屋归属登记方所有,而由该方继续负责偿还剩余贷款,同时,获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的范围应当覆盖婚内共同还贷的本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
再者,如果父母提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而且该房产登记于夫妇双方名下,那么这就意味着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当然,若在此基础上双方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而且还对各方份额进行了详细约定的话,那就要按照相应的约定来分配产权。
最后,若夫妇双方并未就共有方式做出具体约定的话,则默认为等额共享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结婚前父母买的房子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若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支付购屋款项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仅记载为该子女之姓名,此时,可明确认定此房产属于产权登记录入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记有配偶二人的姓名,则应被视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归二人共享所有权。
此外,倘若在婚前行程中,其中一方的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项,而另一方在婚后使用其个人财产负责偿还贷款,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仅以该方名字记载,那么在此情况下,此房产便可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不论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是否同时记载了夫妻二人的姓名,均应将此房产视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归二人共享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缔结婚姻之前,如果某位配偶的家长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且房屋以其子女的名字进行了登记注册,那么此套房产将被视为个人财产;然而,假如父母仅仅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项,而子女婚后与配偶共同承担还贷责任的话,当面临离婚之时,这套房产将归属到登记方手中,但需要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增值的部分给予相应的补偿。倘若房屋是以夫妻双方的名字进行登记注册的,那么它就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书面协议,那么就按照协议中的规定来进行分配;反之,如果没有书面协议,那么默认的方式就是等额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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