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案件已判决被侵害人不服怎么办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于治安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受害人,享有两条有效的申诉渠道: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作为被处罚人可在规定时限内请求行政机关对原处罚决定予以重新审议的权利手段,若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决定显失公允,触犯到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受害人便拥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律法规定,受害人应自知悉具体行政行動发生之日起60天以内提出行政复议之申请。另外,倘若受害人为治安事件的受害方,且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的行政惩罚和受害人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联性,如此情形下,受害人同样获得了在得知具体行政行動产生之日起长达三个月内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申请的权力。依照我国相关律法规范,法院理应对受害人的起诉请求予以接受并依循关规定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治安案件已立案追诉时效是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治安案件的追诉期限设定为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如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这六个月内未被相关部门(例如公安机关)发现,那么该行为便不再受到惩处。更为详细地说,上述追诉期应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起算。然而若是此种违法行为存在持续或连贯的状态,则需自其终止之日起进行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遭受治安事件的影响之后,倘若被侵害人身处不利境地,仍有两种法定途径可以选择来维护其合法权益:首先是应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意味着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他有权在特定期限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提出重审原本作出的处罚决议的请求;其次是可以寻求行政救济,也就是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然而,申请人应该注意,对于此类争议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具体来说,被侵害人应当自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三个月内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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