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者须承担交通事故的全责以及所有的赔偿责任。
首先,由符合强制保险规定的肇事汽车依照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若肇事车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者抢救所需的费用不足时,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负责垫款。当这部分基金垫付之后,该基金的管理机构具有对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肇事逃逸后多久报警不算逃逸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如肇事者有逃逸之事实,即可视为行为已构成逃逸,并不能将其与是否已经向警方报案相挂钩。
根据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引起交通事故之后有逃逸之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对其机动车驾驶资格予以吊销,同时在该事件之后的终身岁月里,也不得再次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人,需要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所有赔偿款项。首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肇事车辆依照其所购买的强制性保险进行理赔,在强制险赔付额度不足或者未能投保强制险的情况下,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代为垫付相关款项。垫付完成之后,救援基金的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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