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考验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缓刑的考验期限在判决文书确定的日期开始计算。此处所说的“判决确定之日”特指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当天。若在交付执行前当事人提出了上诉或抗诉,经过二审法院终审确认原裁判无异的话,那么缓刑的考验期限就自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起算。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来说,其缓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最低不得低于两个月;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缓刑的考验期限可以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低不得低于一年。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察期间如若发现遗漏之罪行,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法规,应当取消其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尽管我国法律未对缓刑期考验期内发现遗漏罪行是否可再度判处缓刑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实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此类状况,断案法官通常会因犯罪人拒绝认罪、缺乏真诚的悔过自新的表现而认为其不再适宜被宣告缓刑。因为,宣告缓刑最关键的前提就是犯人需具备良好的悔悟意识和认错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的考察期限须从判决正式生效的那日开始进行计算。假如在上诉或抗辩之后,二次审理仍然维持原来的判决结果,那么就需要从二审判决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这个考察期限。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者来说,他们的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基础上向上增加一年以内,且最低限度是两个月的时间;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者而言,他们的缓刑考验期则应在原判刑期基础上向上增加五年以内,且最低限度是一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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