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谅解书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不能单凭保证获取谅解书就认为检察机关必然不会对案件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检察机关在做出是否进行起诉决定时,会深入考量诸多复杂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被裁决的刑期、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是否真心悔罪等等。若该犯罪行为的性质较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无需面临刑责或享有法定豁免刑期,那么,人民检察院有可能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同样地,如果行为人或被告已经离世,犯罪行为已经超出追诉权期限,经过特赦令豁免了刑罚,依照刑法定义为自诉案件并且受害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选择撤销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条例明确规定不必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将不会发起诉讼程序。尽管谅解书在裁定刑期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它或许能促使检察官从轻或者减轻对行为人的惩罚,但是它本身无法直接左右检察机关关于是否提起公诉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取得谅解书取保候审几率
是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并不能直接影响取保候审的实施进程。要想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出现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人员,都可以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尽管谅解书可能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但是它无法直接决定检察院是否提起公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方在作出是否进行公诉的决策过程中,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多方面的因素进行权衡,诸如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预期可能判处的刑罚、涉案人员的个人背景、前科经历以及其是否有真诚的悔罪表现等等。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比如犯罪情节较轻、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已经获得特赦或者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却并未被起诉等特殊情形下,检察院可能选择不予起诉。可见,谅解书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影响力,但无法起决定性的作用于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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