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若认为被拘留者需遭逮捕,应于拘留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此申请审批时间可适当予以延长,最长期限为四天。这种特殊情形主要指案件较为复杂或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带,以致无法在三日内完成报请批捕手续。而针对流窜犯、连续犯罪以及团伙犯罪中的谋害嫌疑人而言,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鉴于这类案件的调查过程极其复杂,且通常耗时较长,故法律规定其审批时间有权延至三十天,以满足有效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需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构的逮捕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倘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部门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在押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即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案件没有证据可以关多久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针对无证据前提下最长拘留期限问题,我们的相关法律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若不存在证据支持,则拘留时长上限为37天。倘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持同情或考虑到其他重要因素,觉得有必要将其逮捕,应在拘留实行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并获得批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提请审查与获批的时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期至四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公安机关判定被拘留人员需要进行逮捕,则应当在拘留执行完毕之日起的第三日起,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但在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以延长至四日。针对流窜作案、持续性犯罪以及团伙犯罪中的谋杀嫌疑人员,其申请逮捕期可以适度延长至三十天。而检察机关则有责任于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对其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若检察机关未予批准,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将被拘留人释放,同时向检察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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