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理赔调查时效多久完成
根据我们国家《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接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请求之后的三十日内,全权负责完成理赔的所有流程和细节处理。作为被保险人的您,也需要在意外事件发生之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立即向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通报,并且在事故得到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出具正式报告之后的十个工作日以内,务必提供关键的证据材料以便进一步审核和办理理赔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保险理赔先走强险吗
当遭遇车祸并触发损害时,您有责任首先使用交强险来保障权益。在道路交通意外发生之后,法律规定必须优先以交强险作为赔偿依据,若交强险无法满足赔偿请求,那么商业险才会根据交警的裁定,按照实际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辆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而给受害者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按照责任额度进行强制性赔付的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保险法》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于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请求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完成处理该请求事项;相反地,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被保险人则应于事故发生之后的第一时间,即四十八小时之内立即向保险公司进行报告,以便于其能够迅速展开相应的调查与处理工作。除此之外,待到事故处理工作全部结束之后,被保险人还需于十个工作日之内提交相关的关键性证据材料,以期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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