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确实并非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所谓财产保全,即是为预防某一方当事人的不当举动或因其他任何原因为导致案件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或由审判机关依据职权主动采取的一项紧迫性强制措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实施了财产保全的财产就具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时效多久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财产保全行动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对于查封不动产物权、冻结其它类型财产的情形,其期限不能超出三年;而在涉及诉讼费用时,对银行存款实施财产保全的行为,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若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也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处理。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采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此种情况同样可以分为两种阶段:诉前或诉中,由于发生阶段的差异,相应的申请条件也各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虽然财产保全作为一项紧急的防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它并不能与优先受偿权相提并论。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有可能实施不正当行为或者导致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无论该当事人是否自主提出申请,亦或是由法院主动采取行动,均可进行财产保全。然而,此举并非意味着被保全之资产将自动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