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调解几次才开庭
1.在离婚诉讼开庭前,调解次数的确并无明确规定,只要当事人有意愿,即可随时提出申请。而对于成功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者,相关部门将颁发正式的离婚调解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2.在受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原则上都需要先进行调解工作。若经认定存在情感破裂,调解无法消除误会的情况下,则判准离婚。需要强调的是,调解是审判离婚案件过程中的必经环节,如果调解无果,案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另外,若离婚案以和解方式结束,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有效吗
令人欣喜的是,法院所做出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关于调解达成和好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离婚案件,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会强加任何决定。而且请记住,如果在这期间并无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诉讼的权利将被冻结六个月。
再来看看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虽然当事人无法对其再行申请再审,但对于调解书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却仍可提出异议。真是太人性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离婚调解之次数方面,并未有固定之规则要求,只要当事人自愿且具备调解之条件,便可随时向法院提出调解请求。若调解圆满成功,法院将依法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之时,通常会首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如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方会启动诉讼程序。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调解乃是离婚案件中的关键环节,而调解之次数则主要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结果以及调解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来决定。若调解取得成效,双方当事人能够签署离婚协议,那么该案件即可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束。反之,若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据相关法规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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