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名股东免责协议书真正能免责吗
基于中国相关法规所规定,挂名股东所签署的免除责任协议仅在内部层面上具备约束力;
然而在面对外部法律诉讼时,该协议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若隐名股东未能全额履行其出资义务,身为挂名股东的当事人须承担补充出资之职责。在此情况下,两位股东之间实际的股权替代持有法律关系即可以被相互确认并通过相应的代持股协议予以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挂名股东一般判多少年
在公司法的范畴内,挂名股东并非实际意义上的股东,仅持有公司股权的一部分份额。若企业需承担刑事责任之责,实际上与挂名股东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当股东个人行为违反刑法时,应按照刑法所设定的条款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挂名股东所签订的免责协议仅仅对其与其他相关当事人间的内部分配关系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一旦涉及到对外产生法律争议或纠纷时,此类协议将难以对抗来自外界的第三方请求。如果隐名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责任,那么挂名股东理应承担起补充出资的责任。因此,为了确保二者在法律层面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双方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必须清晰明了地体现在代持股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