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并不一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尽管眼下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实则仍有例外情况存在,如下述几种情形:首先,若当事人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分配达成了明确的协议或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划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便应按照当事人们此前的约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置;
其次,如果该房产是由其中一位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在此种状况下,房产便应被视为该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进而成为受赠人个人拥有的财产;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有一方是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并且此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购买方名下,那么在这个时候,该房产也理应被认定为属于该个人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后买房男方出钱写女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生活中购置的房屋,男方承担全部购房费用且将产权人登记为女方姓名,那么这栋房屋应如何归属?事实上,答案取决于诸多实际情况。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毫无保留地向女方提供大量私人存款用于购买房产,并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仅限于女方,那么这种情境下,似乎可以视为男方默认将该房产赠予女方所有。因此,人们可能会视这栋房屋为属于女方单独拥有。
然而,倘若男女双方共同筹集资金购买此房产,即使房产证上仅显示女方作为唯一所有权人,实际上这栋房屋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二人共享的资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尽管房产证上仅列明一人的姓名,但只要对方能够出具相应证据证明其也曾出资购买,那么这栋房产仍然有可能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婚后购置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认定。从一般的原则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屋都被视为是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这种默认的规则或许会有所变更。例如,如果夫妻之间已经就财产的归属和分割达成了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份协议来进行处理。再比如,如果某处房产是由其中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他们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可以被理解为是父母对于子女的一种无偿赠予行为,因此该房产应被视为是该子女的个人财产。此外,如果某一方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他或者她自己的名下,那么同样地,这处房产也应当被认定为是该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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