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超过6个月还追究吗
针对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否超出六个月的问题,我们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解释。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未能及时被有关部门察觉并加以查处,那么此后该行为将不再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在六个月之后就失去了被追诉的可能。实际上,无论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只要其存在连续或持续的状态,那么即使时间已过六个月,仍然应当视作在两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期限之内。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到的行政处罚追诉期限,均应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起。也就是说,如果某项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特点,那么其行为终结之日才应该作为计算追诉期限的起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针对行政诉讼逾期六个月之后的处理方式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应继续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如果在两年时间内未被司法机关所察觉,那么其将失去接受法律制裁的机会。然而,对于那些连续或者持久出现的违法现象,我国法律依然规定了对其实施追责的权力。因此,尽管行政诉讼已经逾期六个月之久,但是只要违法行为仍然持续存在,那么就仍然处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之内。而如何准确计算追诉期限,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或者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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