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和解,乃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以洽谈、斡旋等多种方式协商,以求解决刑事纠纷之程序。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此种刑事事务的和解机制可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予以实施展开。在侦查环节上,争议双方均有权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和解诉请,随即由检察院与法院针对和解申请进行相应受理及审核。若相关案件满足刑事和解之条件要求,办理此事的机关机构将会依法组织冲突双方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以此作为被告方获得免于刑事责罚或从轻发落处理判断的重要考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刑事和解协议书签订地点是哪里
刑事和解协议既可在公安机关被签署,亦可在检察机关或法院这三个机构中被接纳。
同时,当事人双方亦可自行协商并在任何约定的地点签定和解协议,无论在何种场合签署此协议,都不会对其法律效力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必拘泥于是否经过公安机关的协调,只要注意调解的结果以及相关的审批程序须提交给办案单位的负责处理人员即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在刑事法律体系之中,刑事和解被定义为当事人通过对话与协商来化解纷争的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一机制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各个环节。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当事双方均有权利向具体负责的机关提交刑事和解的申请,然后等待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进行细致且严谨的审核。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和要求,那么相关机构将会组织各方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刑事和解协议书》,这份协议也会成为被告方向法庭请求减轻处罚乃至豁免处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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