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撞死人保险赔不赔
倘若车辆不幸导致他人死亡,车主首先应了解的是,此种状况下,其所购买的汽车保险并非必定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理赔事宜需依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分析:
(1)若驾车过程中确实不存在任何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特定情形,那么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将依照相应条款规定,对车主因本车驾驶不当或被保险人自身原因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无辜受害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情况,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全额赔偿;
(2)然而,若在事故中,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各当事人过错程度的比例,对赔偿责任进行合理划分;
(3)若经调查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受害人故意行为所致,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撞死人刑事拘留一般多久
若因交通事故酿成人员死亡之悲剧,所牵涉到的刑事责任通常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详细规定,给予以交通肇事罪作为法律依据处置。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将面临刑事拘留之严厉措施,然而此种拘留期限一般而言并不会超出37日这个时间范围。然而,具体的拘留期天数仍需参考侦查实际所需、法院审理进度以及是否获得批准逮捕等多个因素来抉择。在本案的调查阶段,若公安机关判定确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则应于拘留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当车辆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发生时,保险并不一定会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以下因素需要纳入考量:首先,若无特殊的不予理赔的情况存在,那么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高限额内,对非本车人员的无辜受害者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其次,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双方共同的过失所引起的,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划分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倘若受害人故意制造事故以获取经济利益,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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