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驾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
在我国,普通酒后驾车被归类为危险驾驶行为,而醉酒驾驶则更为严重,它已然构成了刑事犯罪。但是,对于饮酒驾驶行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其具体情况,以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饮酒驾驶者没有其他违法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然而,如果饮酒驾驶者同时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违反危险化学品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那么这些行为就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酒驾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酒驾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交通肇事罪”。
依据现行刑法典,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或给公私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最终触犯刑律而遭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看出,酒后驾车并不等同于交通肇事罪。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开车过程中有几种特殊情况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具体而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严厉惩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来说,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按照同样的规定进行处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存在以上两种行为,并且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就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一条来确定罪名和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饮酒后驾车被视为危险行为,而当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甚至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对于单纯的饮酒驾驶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如果没有同时触犯其他交通法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属于危险驾驶范畴。然而,如果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进行了追逐竞驶、校车或客车严重超载超速、或者是违反规定运输危险物品等行为,且这些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那么就可以将其判定为危险驾驶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