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应明确由公司的法人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原因在于项目管理部门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单独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管理部门作为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在特定项目现场的委托人,他们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引发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地应由施工企业来承担。
具体而言,若项目管理部门未能依照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施工工作任务,那么这便将成为施工单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之一;又或者,若是项目管理人员签署的材料款项没有能够按时付清,那么负责提供材料的供应商有权对施工单位提起法律诉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项目经理不签字能免除责任吗
对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建筑施工的主体,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建筑工程本身所固有的特性,针对性地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现场实行有效管理以保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及预防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和事故隐患,防止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确保企业在工作中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鉴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要对相关的职责和义务负责,故此因为项目管理部门本身是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换言之,当项目管理部门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工程现场进行代表之时,他们所引致的法律权威应当由施工企业来全权负担。举个例子来说明,如果项目管理部门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那么施工单位就需要承担起违约的责任;再者,如果材料款项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给供应商,那么供应商有权向施工单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