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在家中过世,死亡证明去哪里开
在老年人在家离世时,相关机构将会颁发死亡证以确认这一事实。此种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为常规性死亡,即去世人员于医疗机构内离开人世,此时,医院将为其签发死亡证书;而若是在家中离世,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辖区派出所提供此项服务。最终,死者家属需携带这些证明前往附近医院的健康保健科,办理更换正式死亡证书的手续。另一种情况则为非正常死亡,具体涵盖了由于意外事故(例如交通事故、工作伤害以及煤气中毒等)及非意外事件(如谋杀、自杀等)所导致的逝者。对于这类不幸事件中的死者,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文件。同样,殡仪馆在接受死者遗体前,需要得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此时的死亡证明通常会分为一式三份,分别供医院存档、派出所作户口注销之用,以及在进行遗体火化时交付给市殡葬管理所保存留念。
然而,请注意,开具死亡证明与死者的户籍所在地并无关联,无论你的户籍是否登记在户籍所在地区,你都有权在那里死去,并且需要按照当地规定办理户口注销事宜方可进行遗体火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二、老人在养老院自缢身亡,院方有没有责任?
察视敬老院是否尽到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当老年人被送进敬老院之后,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敬老院便依法肩负起保障老年人身心安康、维护其生命安全的重要责任。
这就要求敬老院具备实际能力且全力以赴地避免一切可能危及老年人生命健康的潜在风险因素,同时,当危机或潜在危险发生之际,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与阻止,避免事件扩大,以防产生不可逆转的恶劣影响,否则敬老院应付全部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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