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在牡丹江,如果再上诉,有哪里再判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普遍实施二审终审制。此制度规定,二审的判决结果被视为最终决定,判决不可再次上诉。
然而,若当事人对这一审判结果持有异议或反对意见,他们仅能选择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或者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对于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决,若是认为存在纰漏或错误,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而在针对人数众多或者民事当事人均为民众的案件时,亦可向原审法院提出相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申诉方式,都不会影响原有判决及裁定的执行效力。因此,以下将详细阐述两种申诉路径及其相关法律条款内容:
(1)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决持不同看法,认为其存在错误之时,他/她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原判并不会受到该申请的影响,依然会继续执行下去。
(2)至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每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例行工作中发现相关司法机构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做出负有争议的行为,即可依据法律条款提出抗议,从而确保权力的有效行使。
综上,无论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还是向检察院请求抗诉,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印证了现今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加强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二审在最高院,可以申请再审吗
在众多高院已经进行了二审的案件中,依然存在可能的申请再审机会,然而这必须要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来启动再审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以此方式提出的再审申请并不会影响判决和裁定的正常执行。有几种特殊情况规定,如果符合条件,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发布检察建议或是提起抗诉。具体情况包括以下三类:
1.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2.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适当形式对此案的再审申请做出裁定;
3.如果经再审之后,新的判决和裁定被发现存在显著性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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