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针对继子女是否需要承担赡养义务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继父母不允许对其继子女实施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歧视行为,同时也明确了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具体内容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款执行。接下来,法律明确指出对于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法独立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而言,他们享有向自己亲生父母索取抚养费用的合法权益,如果成年人未能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那么那些陷入生活困境的父母有权请求这些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用。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得出结论:继子女与普通子女一样需要承担必要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继子女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有赡养义务
关于继子女无需承担赡养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倘若成年的继子女尚未组建自己的家庭或是已经离婚,同时失去了经济来源或者失去劳动能力而无法自立生存;其次,对于已经结婚的成年继子女来说,如果他们自身并无经济能力,而其所在家庭的总收入也难以达到当地基础生活水平标准的话,此时也无需承担赡养责任;最后,若继父母存在严重的侵犯子女权益行为,如故意杀害子女、极度虐待子女、遗弃子女、实施性侵等恶劣罪行,这些继子女性质行动将同样消除其赡养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虽成年子女在没有支付赡养费的实力前提下,可获得免除此项义务的殊荣,但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照顾和精神抚慰依然不能推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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