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和财产的区别
遗产乃为逝者在其身故之际所遗留下的所有个人财物及依照相关法律所确认可供继承之其他各类财产权益之和。综观遗产之特性,务必满足以下三大要求:
首先,此种财产应当是在公民离开人世之时所遗留下来的;
其次,该财产应当隶属于已故公民的个人所有;
最后,此种财产也须是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只有当上述三项条件齐备,才能够依法定程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遗产。而“财产”则泛指人们所拥有的各种形式的金钱、物质资料、房产、土地等等物质财富,包括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两种类型。
其中,财产的范畴涵盖了所有具有货币价值,并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享有特定保护权的总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遗产和债务的继承是一起的吗
在法律层面上,权利和义务必须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因此,任何继承人都必须在承担遗产继承义务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当继承人成功继承了财产时,就必须按照其所继承的实际遗产价值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负担的税收以及负债。但如果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价值已经超出了该范围,他若有意愿去继续偿还这部分金额,也不必纳入此范围内。但是,如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便无需对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收及负债负起任何偿还责任。
其次,当法定继承行为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收以及负债则应由法定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超过法定继承财产价值的那部分,则应由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按照各自所得遗产的比例通过清偿方式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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