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交货违约金每日3‰合法吗
违约金的总金额应限定在与对方所遭受损失密切对等且未超出的范围内。当事人享有的自主权在于可以自行约定发生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亦可规定因违约行为引发的损失赔偿额度的计算方式。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其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此进行适度增加;而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远远超过实际所导致的损失,同样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向相关部门提出适当降低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逾期交房3个月能退不
1.对于期房延误交付三个月是否能够申请退房的问题,需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来决定。
2.若上述合同中未能明确此类情况的处理方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此种情形下,期房购买者有权督促开发商尽快完成房屋交付手续,若是经过三次书面催告之后,开发商仍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则购买者可向其提出取消购销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定金款项的两倍或者支付相应的利息补偿。
然而,在催告过后的第三个月时限内,开发商依然无法履行房屋交付责任的话,此时,购买者便有权力终止购销协议,并要求卖方按照前述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的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