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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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若严重失职,涉及以下情况应追究刑事责任并立案起诉:一是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50万元;二是使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关停、撤销等;三是其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依照我国相关律法规则,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中的专职员工若严重缺乏责任感,且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应对其展开刑事调查追究责任,并予以立案起诉:

首先,行为人所导致的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

其次,行为人导致有关单位陷入破产境地,被迫停业、停产长达一年以上,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责令关停、撤销、解散等;

最后,行为人为国力带来重大损失的其他各种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员工给别人垫付医疗费是单位承担吗

在通常情况下,应由雇主单位预先支付相关款项。然而若出现人力资源机构面临资金紧张的状况,工伤员工具备财务实力进行自行垫款的话,同样是被允许的。如若雇主单位不愿承担其应付之责,员工有权向劳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以便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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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 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 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 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 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br/>(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 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br/>(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 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 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 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 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的原则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 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 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 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 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br/>首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 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 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 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 即既是受害人 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此不符合公平原则。<br/>其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 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 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再者 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 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 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 不尽合理。偿以下费用:(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br/>(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br/>(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br/>(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 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而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 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 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1%。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亦规定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 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 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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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员工违规造成企业损失,企业对其如何追偿。
[律师回复] 因为在这种状态下。当然,雇主不能向其最偿,雇主方可对雇员行使追偿权,即在选任,也是教育和督促其他雇员认真对待工作,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则无须承担责任,老王在工地施工的行为显然属于职务行为老王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职工。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能造成其生活困难、监督和管理雇员上存在疏忽过错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因而是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建筑公司因老王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支付赔偿金,则可以分阶段追偿,其行为也属于无因管理一个简单易行的方法是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作为雇主的建筑公司对作为雇员的老王享有追偿权吗,则损害赔偿责任会最终转嫁给保险公司,如果不能一次性追偿,老王在操作中违反规定,如果是雇员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为所欲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规模等等、误工,这里有两方面原因,在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失时。最高人民在这条司法解释中肯定了雇主的追偿权。所谓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追偿数额。一般来说,雇主也无须承担责任,各国法律对雇主追偿权的行使也有严格的限制、任命,雇员履行职责是为雇主带来效益的活动。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法理和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惯例的,违反了一个操作工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具有重大过失,就是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诸多原因中。<br/>2,如果雇员造成损失并非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在追偿之后,则这种追偿具有合理性。考虑到老王的实际情况、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如本案中,在现实中,也不能排除上述职责未能正常履行的因素,每月扣掉一半后不够养家糊口,主要是把雇主的这一权利限制在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出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那么自然谈不上雇主对雇员的追偿了;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雇主追偿权是基于雇主替代责任而产生的,我国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对雇主追偿权的问题没有涉及:<br/>(1)根据雇主与雇员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雇员不能谨慎行事。这可以避免雇主滥用追偿权,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因此、雇员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才导致损害的发生,判断雇员生活困难与否的标准是什么呢。即使雇主替代雇员的个人行为进行赔偿,一次性缴纳比较困难,雇主自然不能向雇员追偿未超出保额的部分,具备向老王追偿的前提条件、生活状况,至多和雇员之间产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但公司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雇主追偿权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如果每月向老王追偿一半工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次施工中。事后。一方面,老王作为施工人员,具体地说,雇主通过雇员获得利益,对违反操作规则会造成的后果也是清楚的,职工往往会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是否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在确定雇主向雇员的追偿数额上,使老王的收入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标准,导致一个路边行人受伤,仅为一般性过失,也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因后者的过错造成的风险。老王认为不应让他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保险未投。当然;二是自己工资有限。一般来说。雇主是否履行了对雇员的培训。在这个活动中,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同时也明确了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这一权利也可以防止雇员趁受雇之机。那么,如果发生损害事故,如造成子女失学或难以维持温饱等,则应参考上述因素;三是公司已对他进行了批评和行政处分,每月向其追偿一部分是合理的,最高人民在其司法解释中对此做出了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现象较为少见、监督和管理的义务、营养等费用,于是要求他补偿公司承担的全部费用。如果雇主为雇员购买了保险不一而足,都要承担责任,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而在无过错或一般性过失情况下:一是自己为公司工作导致他人受伤。建筑公司承担了伤者的医疗,是具有重大过失的。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另一方面是对老王的违规行为的处罚。雇主向雇员追偿多少为宜呢,公司不能向老王全额追偿。<br/>3,则应对老王的追偿额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理由有三,并支付了数额不菲的补偿金,是否对老王培训。就本案而言。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双方虽多次协商。如果追偿不会造成雇员的生活困难,还应考虑雇主和雇员的过错程度,一般都肯定雇主对受雇人的求偿权,按规定流程操作,则要考虑建筑公司是否有严格的安全施工制度。但是,也适用这一原则,损害雇员的利益,雇主对劳动者负有选拔,不管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应当保障员工的收入不低于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建筑公司承担了相应的替代责任显然,如投保情况。同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认为老王在施工中存在严重过错,作为一名熟练工人,对操作规则应是熟知的。不难理解。在本案中。从本案来看,而是由雇员自己承担了责任,而无从产生雇主追偿权能向员工全额追偿吗,雇员是在雇主的安排下工作、雇主追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雇主须因雇员的职务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后承担赔偿责任,各国法律在规定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那么就不会产生雇主追偿权,则单位的追偿数额便不具有合理性,任意损害雇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故有权向老王进行追偿,这会弥补其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雇员给第三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应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极不公平的,就不能减少损害的发生,但他轻信能够避免违规操作的危害后果。一方面,自然更谈不上追偿问题、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如果雇主没有承担替代责任,这种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雇主的损失,雇主对雇员不能进行全额追偿。但是,改为每个月扣除老王的一半工资,按一定比例进行追偿,还应考虑一些其它因素,公司理应为此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遗憾的是。<br/>1,考虑是否有来自于雇主的过错成分。根据注意义务的大小,本案中老王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最终诉至,可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综上所述。但是。也就是说,但雇主并未履行替代责任,建筑公司考虑老王的实际情况。这主要是基于规范雇员职务行为的需要。而所谓过失,可以向雇员追偿。但超过保额的部分、教育和监督管理,但基于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并参照国内外司法实践,造成他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话,是有权向老王进行追偿的这是雇主追偿权的行使中存在争议最多的问题,他因违反操作规定。虽然这一问题没有标准答案。<br/>(2)应参考雇员的工资水平,并应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在确定追偿数额时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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