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假账抓会计还是老板
在通常情况下,当会计人员涉嫌制售虚假财务报告时,首当其冲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当属公司的创始人或主要管理层,即公司的老板们。
同时,身为直接涉事者之一的会计人员同样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承担起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详细说来,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会计法》规定,企业领导、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若存在伪造、变更、蓄意破坏会计凭证、财务账簿、会计报表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大众的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侵害,那么有关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定程序及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某些特殊情境中,如果直接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实际上为同一个人,比如说公司的老板亲自参与制作虚假帐目,那么毫无疑问,这家公司的所有责任均应由这位负责人来承担。若是公司的老板指使他人违背道德底线,制售虚假财务报告,那么受其指令行事的人员就必须为此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假设一家企业存在税务逃避现象,但作为最高管理者的老板却对此视而不见、置若罔闻,那么老板自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于法于理都是毋庸置疑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做假账分红股东权益合规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实施虚假财务记录的行为,无疑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若情节严重,甚至将触犯刑法。具体而言,此类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某些企业在无法支付股息的情况下,强制要求股东实施虚假财务记录以规避税收责任;
其次,尽管企业不向股东支付红利可能是合法的商业决策,但是强迫股东制造虚假财务记录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拒绝企业的这种无理要求,并可依法对其进行举报;
最后,企业要求股东制造虚假财务记录,也可能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员制造虚假财务记录,从而避免财务信息泄露,进而避免企业遭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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